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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字体: 打印文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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