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泰国税发〔2008〕3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处理的权力。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的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增强税收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减少随意性。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坚持以下工作要求:(一)向社会公布处罚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二)实施行政处罚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规定处罚标准幅度内确定较低处罚数额。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规定处罚标准幅度内确定较重处罚数额。
第九条 市局和各市(县)局、市直各分局、市开发区国税局、市局稽查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十条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查办人员应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通过执法检查、受理相关投诉或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单位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其他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执法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以及相关的处罚标准和幅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处罚层级分类栏“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其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UploadFiles/Announce/2009/12/2009121416172027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