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6月1日以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所开具的销售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其手工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企业未开具的手工版发票应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予以缴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的征收率即开即征,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007年6月1日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包括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不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2006年6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工版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