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06年查处的XX市XX水泥厂200余万元的偷税案,在我县的水泥行业引起了较大反响,同时该案的查处受到了市、县局的好评,2007年该案例被《中国税务》、《中国税务稽查--厉风》杂志等多家媒体刊登交流。
一、 案件查处情况
(一)案件来源
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检查计划,我们对多个水泥企业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XX市XX水泥厂05年以来申报数据指标异常,有重大偷税嫌疑,于是把该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于06年9月6日起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是我县偏远乡镇一大型建材企业,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金800万元,主要产品为普通硅酸盐水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三条十万吨的水泥生产线,四台水泥磨机,近年来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收入 缴纳税款 税负
2004年 55661560.45 4277312.4 7.68%
2005年 39773356.61 1997308.38 5.02%
2006年1-8月 35162448.36 1934476.33 5.5%
(三)案件查处过程
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和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我们决定对该厂进行实地检查。初步检查企业账面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稽查人员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在对企业化验室环节的检查中查到了两本至关重要的资料,资料十分清晰地记载着企业近年来每个月的水泥生产产量,通过与各班组上报的产量日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其数据是真实准确的,而企业统计部门上报财务的数据故意漏掉了一个班组的产量。同时检查还发现,企业一隐匿的银行帐户中,存在大量的帐外资金循环,通过实地盘存并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瞒报的水泥已全部销售。至此,该企业在化验环节隐瞒产量、少记收入的偷税行为水落石出。
(四)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该企业05年至06年8月隐瞒销售收入1300多万元,少提增值税230多万元,截止06年底,企业已将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部缴清,合计384万元,取消了该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资格。鉴于该企业偷税比例和偷税数额较大,按规定稽查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
二、 查后分析
(一)行业分析
水泥的制造需要对各种原材料按照科学的配比,经过烘干-破碎-选料-搅拌-煅烧-研磨等过程来完成。主要原材料有石灰石、粘土、煤矸石、铁粉、莹石、无烟煤、炉渣、粉煤灰、水渣等,其中相当一部分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产品销售对象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个体户、居民等,很多客户不需要发票,在经营中又多是现金交易,这种现状为企业采取“少记收入”手段进行偷税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于该行业产品容易受潮、不宜长时间存放、要求存货周转速度较快的特点的存在,为实现以产控销提供了可能,因此掌握了产量就基本控制了企业的销售收入。
(二)指标分析
充分利用税源联动机制,向市局税源联动办提出了建立行业参数指标的建议,并联合县局税政部门和管理分局,深入水泥企业进行调研,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企业特点,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项控制指标的参考值(以PC32.5水泥为例)。
1、烧成环节:1.7吨生料烧成1吨熟料,锻烧过程中吨水泥耗煤180KG左右,耗水约0.36立方,耗电40度左右。
2、制成环节:熟料投入71%,粉煤灰占23%,其他占6%,在这一环节吨水泥耗电40度左右。
说明:由于企业生产设备有差别,吨水泥耗电量有所不同,但上下浮动不超过10%。
三、 稽查建议
(一)强化部门合作,注重信息采集,实现信息共享。
1、与质量技术检查监督部门通力合作,建立销售登记台帐。企业出厂每批产品都有质检局的批号,同时质监部门还要求企业每笔销售业务都要登记备查,通过销售登记台帐,我们可以了解企业销售构成。
2、加强与供电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采集企业用电、用水情况,辅助测算水泥产量。
3建立主要原材料采购备案制度。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基本上都有固定的采购渠道,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进行备案,结合实地盘存,能够掌握其主要原材料的投放数量和投放比例,并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进项构成。
(二)参照各项指标,运用科学方法,加强日常监管。
税管员应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能力,密切关注个体差别和变动因素,根据各项指标的参照值,结合其他技术数据,运用合理科学管理方法,从源头控制水泥的产量。
1、计件工资控制法。根据生产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测算月生产量。每吨水泥直接人工工资约11元,制成车间每包装一吨水泥2元左右。
2、盘存控制法。根据企业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控制销售数量,核实分析企业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一致,分析是否存在销售未记帐情况,同时为投入产出控制法奠定数据基础。
3、投入产出控制法。根据生产产品耗用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率控制生产数量,分析各生产环节原材料、半成品的投入情况,以投控产、以产控销。
4、设备生产能力控制法。根据企业机器设备数量、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算生产量。
(三)税政、征管部门应定期分析全县水泥行业的生产销售及纳税情况,制定行业模版,指导全县水泥行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稽查人员在对一案件实施检查前,尤其是能代表某一行业的企业,要认真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企业的数据进行横向及纵向的对比分析,深入了解这一行业的特点,找出企业问题的症结所在,做到有的放矢;检查中要灵活多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思路,找准办案的方向;查后要深入剖析出现问题的背景、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改进措施,与征管部门形成联动,同时对典型的稽查案例要进行集体评议,交流办案心得,切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五)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工作,针对水泥行业特点,定期召开水泥企业会议,加大查处案件曝光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四、 稽查建议成效
案件查结后,我们根据水泥行业的现状,及时向管理分局传递了《税务稽查建议书》,各分局根据稽查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所有水泥企业进行了深入核查,通过核查,取消了8家水泥企业“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全县水泥企业补充申报税款500余万元,整个行业的税负由原来的5.01%提高到6.57%,达到了检查一个企业,整顿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由此案受到启迪,又对我县其他特色行业进行了深入检查,提出多个类似建议,税政部门根据稽查建议内容,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制订了砖瓦、板材、熔剂、玻璃等行业的纳税评估模版,用于指导分局的管理工作,使全县税收收入增加900余万元,税收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